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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 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来源:兰州仲裁委员会     作者:兰州仲裁委员会     时间:2018-08-31 14:38:00     浏览量:20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

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17号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年七月十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9〕183号《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确有错误,检察机关抗诉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