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关于本会> 机构设置
兰州仲裁委员会 委托鉴定管理办法
来源:兰州仲裁委员会     作者:兰州仲裁委员会     时间:2018-08-31 15:41:51     浏览量:2420

兰州仲裁委员会

委托鉴定管理办法

2018年6月27日第五届兰州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保证委托鉴定机构程序的透明公正和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鉴定,是指案件仲裁过程中,就专门事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别、检验、判断、评估、审计等并出具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委托鉴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甘肃省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备选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备选机构名单》)中的鉴定机构作为备选鉴定机构。

    第五条 仲裁案件需要委托鉴定的。由案件秘书组织双方当事人从《备选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当事人也可在《备选机构名单》外选定的鉴定机构,但选定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否则当事人重新选定。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就共同协商选定鉴定机构未达成一致的,应双方当事人请求,由本案仲裁庭通过抽签方式从《备选机构名单》中确定一家鉴定机构。当事人要求比选鉴定机构的,通过抽签方式从《备选机构名单》中选出三家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比选商定一家鉴定机构。不能商定的,收费最低的鉴定机构视为双方商定的鉴定机构。最低收费有两家以上的,抽签确定。

    第七条  若《备选机构名单》中仅有一家机构符合资质条件。双方又不能在《备选机构名单》外协商选定的,在不违反回避规定的前提下,该机构即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

    第八条  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预交,或者根据仲裁庭决定,由双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用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缴纳。

    第九条  《鉴定委托书》由本会向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机构不愿意接收委托的,应当重新选定鉴定机构。

第十条 本会收到鉴定机构提交的鉴定材料目录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按材料目录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有其他拒绝配合鉴定的行为而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本会对双方当事人根据鉴定材料目录提交的材料,必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