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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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庭审须知
来源:兰州仲裁委员会     作者:兰州仲裁委员会     时间:2018-04-26 23:33:36     浏览量:2658


一、当事人在参与仲裁庭庭审活动中的权利:

(一)有陈述自己的申请、答辩和反请求的权利;

(二)有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庭审的权利;

(三)有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四)有对证据进行质证和向鉴定人提问的权利;

(五)有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

(六)有进行辩论和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七)有自行和解和自愿调解的权利;

(八)有对庭审笔录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在参与仲裁庭庭审活动中的义务:

(一)有遵守《兰州仲裁委员会规则》和仲裁庭庭审纪律的义务;

(二)有如实陈述案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

(三)有自觉履行仲裁裁决的义务。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4条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四、请您保持文明礼貌的言行举止,充分尊重仲裁庭及对方当事人,避免使用过激的言语。 

五、请您关闭移动电话,以免影响庭审秩序。 

六、未经仲裁庭允许,请您不要对庭审过程中进行录音或录像。 

七、与您同来的非仲裁参与人,未经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到庭旁听,请在指定的休息室等候。 

八、请您尊重仲裁庭的庭审安排,发言时请简明扼要。如对庭审有意见,您可以在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本会反映。 

九、请你对庭审记录中您的发言记录进行核对,并签字。如有遗漏或错误,请您立即指出,以便更正。 

十、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请您不要向外界透漏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