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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应该是谁
来源:兰州仲裁委员会     作者:兰州仲裁委员会     时间:2018-08-31 10:36:13     浏览量:2085

被申请人应该是谁

 

[纠纷缘起]  20064月,甲向乙借款10万元,请丙作保,并在保证书中写明若甲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后甲去了外省,乙遂直接以丙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丙认为,保证书中已写明代为履行,因此即使有责任也应仅限于还本,而无付息之义务。

[分  析]  本案中要解决的问题是丙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的问题。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可见,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者保证人没有明确保留先诉抗辩权的,则保证人将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从本案来看,丙在保证书中写明若甲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不能还款并不是指到期后不还款、不履行,而是指不能,即没有财产还款。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能出现不能还款的情况呢?只能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并就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了债务人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能称为不能履行。倘若债务人具有一定的财产可以用来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则不能称其为不能履行。相反,如果保证书中的约定为若甲不能按期还款,愿代为履行,则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仲裁庭意见及结果]   仲裁庭认为丙在保证书中的措辞已明确包含了保留先诉抗辩权的含义,也就是说,他承诺承担的只是一般保证责任,而不是连带保证责任,乙不能直接向丙主张权利,而应当先向甲主张,应当先以甲为被申请人或以甲丙二人为被申请人。仲裁庭最后决定驳回申请人乙的仲裁申请。

[仲裁知识]  仲裁中,被申请人是相对于申请人而言的,是申请人声称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与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争执,而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的人。被申请人在接到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答辩书。

被申请人的权利(1)被申请人有进行答辩的权利,有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和提起反请求的权利;(2)有约定仲裁庭组成形式的权利;(3)有选任裁员和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的权利;(3)有协议是否开庭仲裁和是否开公开仲裁的权利(4)有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权利; (5)有权在仲裁过程中辩论;(6) 有权自行和解或和解后又后悔;(7) 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执行;(8) 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9) 有权申请修改、补充仲裁笔录,申请补正决书;(10)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被申请人的义务:(1)有按规定日期提交答辩书的义务;(2)有义务共同选定或者共同请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3) 有义务遵守仲裁员回避制度,不得选任有回避条件的仲裁员及私自会见、请客送礼; (4) 有义务尊重仲裁的独立性,不得企图干涉; (5) 有义务如实回答仲裁庭提问; (6) 有义务根据仲裁庭要求提供证据;不得隐瞒;(7) 有义务自觉执行仲裁裁决;(8) 有义务遵守仲裁协议;(9) 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