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25-02-14|浏览次数: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1997年3月19日法函〔1997〕36号公布,答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节录)

 

本案合同仲裁条款中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认定本案所涉仲裁协议无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本案。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332号燃气大厦6层 综合部:0931-8122357 案件审理部:0931-8124206
宣传联络部:0931-8123172 传真:0931-8122357 QQ咨询:2448164659
版权所有:兰州仲裁委员会 备案号: 陇ICP备10200073号-1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277号
  • 扫一扫关注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