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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于仲裁程序的认识主要存在三大误区

发布时间:2025-04-22|浏览次数:11

当事人对于仲裁程序的认识主要存在三大误区:一是误认为选择仲裁机构后,法院还可以管辖其纠纷;二是误认为法院应当全面审查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三是误认为司法仲裁审查案件的程序与普通诉讼案件相似可以进行复议、二审或再审。然而,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上述请求均难以得到支持。

商事仲裁遵循自愿仲裁、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由于仲裁是基于当事人自愿约定而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一旦约定仲裁条款,就排除法院对于该合同的管辖,当事人就该合同发生的纠纷只能由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仅限于程序性事项,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和适用法律是否正当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均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裁决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但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程序性事项。

法院作出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后,该裁定于送达各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复议、二审或再审程序。

根据仲裁法等的规定,只有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才能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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