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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没有按期交付 仲裁裁决理公平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8-03 09:04:18     浏览量:566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1条、第4条约定:申请人以总价354851元购得被申请人开发的房屋一套,且被申请人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申请人使用,同时,合同第9条约定了“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11条约定了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1.jpg

自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张某交了房产首付款,剩余款项办理了贷款,在2009年1月交付房屋过程中,申请人又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交纳了有线电视费、天然气初装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然而,因该房屋厨房下水管道、卫生间管道存在漏水、排气管漏气、阳台玻璃有划痕,并且,被申请人甲公司又无法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故申请人拒绝接受。后经协商,被申请人甲公司维修了厨房下水管道、卫生间管道,解决了存在的漏水问题,但排气管漏气、阳台玻璃有划痕并没有解决,申请人仍拒绝接受。

2016年4月,被申请人甲公司以办理房产证为由而要求申请人缴纳物业费,申请人遂分别于2016年4月22日、2017年3月3日分两次补交了物业费。迄今为止,被申请人甲公司仍然没有交付房屋,故引起纠纷。

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涉案房屋是否已经交付?围绕该争议焦点,双方发表了各自意见。申请人认为,双方没有签署过房屋交接单之类的任何文件,故房屋并没有实际交付,涉案房屋仍存在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则认为,涉案房屋已经交付,即已经向申请人交了钥匙,且申请人予以签收确认,但相关签收单据已经遗失,故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裁决结果

仲裁员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理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先履行方履行完约定义务后,后履行方应当依约及时履行约定义务。就本纠纷而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申请人及时支付购房款后,被申请人理应及时交付房屋,若房屋存有质量问题,申请人有权拒绝接受,故被申请人行为属于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jpg

最终,在仲裁庭主持调解下,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裁决:被申请人交付所购买的房屋及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退还物业费并支付其利息;仲裁费以及申请人的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兰仲提醒

以本案作为基础,兰州仲裁委的裁决从法律层面告诫公民以下几点:第一,当事人必须要具有契约精神,双方签字确认的合同必须按期履行,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就本案而言,在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完毕购房款后,被申请人理应及时交付房屋。但被申请人不但没有及时交付,甚至长达十年之久,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发生纠纷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要保护好证据,即合同双方要有证据意识。就本案而言,房屋是否交付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在申请人一直否认被申请人交付了房屋钥匙,尽管被申请人一直强调已经交付,却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交接单据)予以佐证,因此,必然要承担败诉风险。

第三,与法院解决纠纷相比,仲裁解决纠纷具有独立、公正、高效、快捷、一裁终局等优势。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的,仲裁庭亦可以居中调解,一旦达成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且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合同中一定要记得签订仲裁条款,即使产生了纠纷,可以选择通过仲裁制度快捷、公正的解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实际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签订了合同,就必然要按期履行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必须树立契约精神,遵守合同约定,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