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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传媒公司与张某等二十余人直播合作协议纠纷案
来源:兰州仲裁委员会     作者:兰州仲裁委员会     时间:2023-08-28 16:23:23     浏览量:460

基本案情

2021年年底,某传媒公司分别与张某等二十余人签订了《艺人直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由张某等人作为独家签约主播在某视频平台从事直播活动,合作期限为三年。合同约定每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每天直播时长不低于6小时,每月总时长不低于156小时,直播时段需配合运营安排。某传媒公司于合同签订次日转给张某等主播每人签约金30000元。合同签订之后,张某等二十余人因不同原因停止了直播。因《艺人直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了较为详尽的违约责任,某传媒公司认为其违反合同约定并向其主张违约金。因某传媒公司与张某等二十余人签订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约定了“产生纠纷向兰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故某传媒公司在纠纷产生后向本会提请仲裁,本会依法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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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仲裁庭认为,本案中,某传媒公司与张某等人签订的《艺人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艺人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中对每月的直播天数、每天的直播时长、每月的直播总时长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照执行。张某等人自签约后,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有效直播时长,符合《艺人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停播(无正当理由,每年累计不直播超过20天的)”情形。张某等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仲裁庭根据被申请人到庭提出抗辩的情况及每个人的直播时长、停播原因进行综合考量,对违约金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调整。

典型意义

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兴起催生了一批年轻的网络主播,当事人趋于年轻化,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尤其是违约责任未尽到仔细审慎的考虑,未对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做出合理的预期。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则可能导致出现自身难以承担的法律后果。考虑到此种情况,为了公平合理和谐的解决双方矛盾纠纷,仲裁庭、仲裁秘书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最终以调解、裁决等形式解决了此类型案件,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兰仲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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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公司等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签订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若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在签订民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需对合同条款认真核对,对违约责任仔细查看,用心思量,在衡量自己的履约能力后审慎签约。当然,若面对霸王条款、格式条款、显示公平的条款等情况时,可积极诉诸正规司法解决途径,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