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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管理公司与李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兰州仲裁委员会     作者:兰州仲裁委员会     时间:2023-08-28 16:32:48     浏览量:468

基本案情

2019年,某商业管理公司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某地的一商铺出租给李某用于经营餐饮,租赁期限为2019年11月8日至2022年11月7日。《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李某按时支付保证金40000元。受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2020年1月李某经营的店铺暂停营业,2020年3月5日复业后又于2020年8月31日停业。期间,李某缴纳了部分费用。在租赁商铺期间,某商业管理公司于2019年12月减免租金1570.26元、于2020年2月补贴租金2096.77元、于2020年2月补贴物业费733.87元、于2020年3月减免租金3270.97元。但依据《租赁合同》约定,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李某还实际欠缴费用87664.45元。李某停止经营租赁商铺后,租赁的店铺已于2021年7月由商业管理公司收回并出租他人使用。商业管理公司提出以下仲裁请求:一、解除双方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 李某需支付应缴费用及滞纳金180667.38元(欠缴费用87664.45元、滞纳金93002.93元);三、李某承担仲裁费用。1.jpg


裁判结果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商业管理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合法合理。 在扣除了已支付的费用、缴纳的保证金以及减免费用、疫情补贴费用之后,某商业管理公司主张李某返还欠缴的87664.45元费用,亦属合理。因此,仲裁庭予以支持。某商业管理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滞纳金93002.93元,实际上是逾期支付欠缴费用的违约金。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应予以调整。仲裁庭将违约金调整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LPR)3.85%计算至全部付清为止,应付违约金合计1967.16元。


典型意义

因疫情影响店铺经营,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减免了部分费用。但由于客观原因,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未缴纳剩余的费用而被主张缴纳以及按照合同产生违约金的纠纷在疫情后较多。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明确了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理应遵守。双方对在疫情期间部分费用减免的约定也属于合同的一部分。但剩余的费用理应缴纳,而本案中涉及到的违约金过高,仲裁庭做出了适当调整,很好地解决了矛盾纠纷。



兰仲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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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时,比如租赁合同,需仔细了解合同条款,确定租金、租赁期限、押金、房屋租赁时的状态、违约责任等。但违约金的约定须符合法律规定,违约金过高法律是不予支持的。对于租赁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双方可自行友好协商,或在签订合同时就要注明发生不可抗力时的解决方案,以便维护双方权益。当然,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需遵守。故在合同签订后,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可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诉诸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