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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水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兰州仲裁委员会     作者:兰州仲裁委员会     时间:2023-08-29 13:37:54     浏览量:480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某工程有限公司将其自总承包商A公司处分包的项目工程转包给刘某。刘某随即进场施工,进场后5天与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案涉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上签署时间空白)。分包合同约定了具体分包范围、总合同价款、计价方式等内容。刘某施工过程中,形成七份工程签证单,致使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案涉工程已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施工过程中,某工程有限公司向刘某提供了部分案涉建筑工程材料。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某水业公司委托相关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工程结算审核,审定结算造价为13585516.93元。2022年1月,刘某向某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某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刘某支付案涉工程价款1540000元。但刘某与某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应付工程总价款、扣除费用数额等事项产生巨大争议,刘某认为未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引发纠纷,故向本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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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仲裁庭认为,案涉工程项目系分包人再行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完成,属于典型的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但是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并且出具了工程结算书。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定,认定刘某主张已完成的案涉工程总价款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刘某出具的《承诺书》性质为案涉工程结算协议,分包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故仲裁庭根据庭审双方提交的证据,确定了剩余工程款数额并支持了申请人关于部分利息的主张,有效的保护了双方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近年来,建设工程类纠纷中,违法分包、转包类纠纷日益增多,主要原因是我国建筑行业中项目分包、转包不规范,虽然法律明确禁止违法分包、转包,但是部分承包单位往往借用资质进行中标,由此导致分包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但是工程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承包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了施工费、材料费以及工人劳务费等成本,故《民法典》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无效,凡是通过验收确认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仍然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价款。

兰仲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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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违法分包、转包不仅给业主和施工单位带来了许多棘手的问题,而且还无形中增加了发包成本以及违约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建设单位、发包单位要规范自身的发包、分包行为,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严禁违法转包、肢解分包;并且在进行工程发包、分包时要注意审查承包人的承包资质,依法保障自身权益。